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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0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74号)精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内设11个职能处(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组织省人大、省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组织实施厅机关政务公开;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督促查办及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宣传、普法、新闻报道工作;组织管理、协调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国际合作与科技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组织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指导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培训;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国土资源科技新成果;组织对国土资源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开发、利用和推广。

(三)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草拟全省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对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审计;承担省财政拨给省国土资源厅的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省土地规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进行财务监督;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法规监察处

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立法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咨询;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协调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厅机关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五)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实施报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

(六)耕地保护处

拟定全省种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农用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用方案的审查;承办报省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承办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拟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土地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土地确权工作;组织全省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省政府授权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指导土地证书检验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承担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和土地评估价格的初步确认;贯彻实施供地目录;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国有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承担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存量建设用地的审查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依法进行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依法征收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床工业指标;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管理全省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供需分析,研究拟定和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筹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这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认定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依法管理探矿权及探矿权市场,负责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负责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审核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地勘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主  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承办: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地址:南昌市丁公路30号 [3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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